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379號原告誠盛工程行即 王思范 上列原告與被告超仁鑽孔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28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60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106年12月5日前補繳,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君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