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中小字第1842號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項崇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於民國100年9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2,999元,及其中之新臺幣60,920元部分
,應自民國100年6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