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六簡字第254號
被 告 沈昌錠
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沈昌錠犯毀損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如附件)之記載。
二、核被告沈昌錠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罪。被告前曾
犯有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之犯罪科刑及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
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
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因向告訴人 莊秀珊 借錢未果,即惱羞成怒而毀損他人物
品,行為殊屬不當,且迄未賠償告訴人之損失,兼衡被告為
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坦
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
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54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
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許佩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徐基典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
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