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100年度港秩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港秩字第28號
被移送人 張玉彣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9月23日雲警西偵社字第100100090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北港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張玉彣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100年9月22日14時47分許。
(二)地點:雲林縣○○鄉○○村○○○路○○○號(第17間)。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客 曾麟富 從事姦淫性
行為,代價新臺幣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及關係人曾麟富於警詢時之自白與陳述筆錄。
(二)雲林縣警察局臺西分局臨檢紀錄表1紙。
(三)現場照片3幀在卷可稽。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北港簡易庭法官侯廷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邱明通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