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9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93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柏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12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柏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柏村因犯竊盜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第50條第2項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各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參酌受刑人所犯罪名、情節、侵害法益,對於其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挺豪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附表:
┌────────┬──────────┬──────────┬──────────┬──────────┐│編號│1│2│3│4│├────────┼──────────┼──────────┼──────────┼──────────┤│││││││罪名│竊盜罪│攜帶兇器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8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9日│107年8月8日│107年8月9日││犯罪日期│17時30分許│4時8分許│21時30分許│0時36分許│││││││├────────┼──────────┼──────────┼──────────┼──────────┤│││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士林地檢107年度│偵字第21090、22037、│偵字第21090、22037、│偵字第21090、22037、││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62號│24298、24763號│24298、24763號│24298、24763號│││││││├───┬────┼──────────┼──────────┼──────────┼──────────┤│││││││││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最後├────┼──────────┼──────────┼──────────┼──────────┤││││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第110號│第110號│第110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7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法院│士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確定├────┼──────────┼──────────┼──────────┼──────────┤││││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案號│107年度原簡字第6號│第110號│第110號│第110號││判決│││││││├────┼──────────┼──────────┼──────────┼──────────┤││判決│108年1月8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1-11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院109年度抗字第26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5月確定。│└────────┴───────────────────────────────────────────┘┌────────┬──────────┬──────────┬──────────┬──────────┐│編號│5│6│7│8│├────────┼──────────┼──────────┼──────────┼──────────┤│││││││罪名│竊盜罪│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侵入住宅竊盜罪│││││││├────────┼──────────┼──────────┼──────────┼──────────┤││││││││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8月11日││││犯罪日期│107年8月10日│3時37分許│107年8月12日│107年8月16日│││││││├────────┼──────────┼──────────┼──────────┼──────────┤││臺北地檢107年度│臺北地檢107年度││││偵查(自訴)機關│偵字第21090、22037、│偵字第21090、22037、│桃園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年度案號│24298、24763號│24298、24763號│偵字第27763號│偵字第34320號│││││││├───┬────┼──────────┼──────────┼──────────┼──────────┤│││││││││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最後├────┼──────────┼──────────┼──────────┼──────────┤│││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案號│第110號│第110號│第215號│107年度原易字第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30日│108年1月25日│107年12月28日│├───┼────┼──────────┼──────────┼──────────┼──────────┤│││││││││法院│臺北地院│臺北地院│桃園地院│新北地院│││││││││確定├────┼──────────┼──────────┼──────────┼──────────┤│││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107年度審原易字││││案號│第110號│第110號│第215號│107年度原易字第86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5日│108年3月5日│108年3月4日│108年2月12日│││確定日期│││││└───┴────┴──────────┴──────────┴──────────┴──────────┘┌────────┬──────────┬──────────┬──────────┬──────────┐│編號│9│10│11│12│├────────┼──────────┼──────────┼──────────┼──────────┤│││││││罪名│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竊盜罪│││││││├────────┼──────────┼──────────┼──────────┼──────────┤││││││││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元折算1日│││││││├────────┼──────────┼──────────┼──────────┼──────────┤│││││107年8月11日││犯罪日期│107年9月1日│107年9月15日│107年10月4日│11時30分許前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7年度│新北地檢108年度│桃園地檢108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37910號│偵字第30942號│偵字第7924號│偵字第7589號│││││││├───┬────┼──────────┼──────────┼──────────┼──────────┤│││││││││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最後├────┼──────────┼──────────┼──────────┼──────────┤││││││108年度桃原簡字│││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31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65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0號│第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2月22日│108年1月22日│108年5月30日│108年10月14日│├───┼────┼──────────┼──────────┼──────────┼──────────┤│││││││││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桃園地院│││││││││確定├────┼──────────┼──────────┼──────────┼──────────┤││││││108年度桃原簡字│││案號│108年度原簡字第31號│107年度原簡字第265號│108年度原簡字第100號│第99號││判決│││││││├────┼──────────┼──────────┼──────────┼──────────┤││判決│108年3月26日│108年5月7日│108年7月2日│108年11月12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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