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021號原告 徐麗美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 律師
游淑琄 律師被告 謝梅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5萬8,588元【計算式:原告請求不當得利之占用面積70.02×公告土地現值29,400元/㎡=2,058,5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3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裕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4日
書記官王念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