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裁字第2696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6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69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考選部間請求閱覽及複印90年度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試卷聲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對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所明定。次按行政訴訟法第283條準用第275條規定:「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由最高行政法院合併管轄之。對於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本於第273條第1項第9款至第14款事由聲明不服者,雖有前二項之情形,仍專屬原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即對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有上開法條意旨之適用。本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本院94年度裁字第992號裁定不服(原審法院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再審,係依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4款規定為事由,依前揭規定,應專屬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政雄
法官林清祥法官鍾耀光法官姜仁脩法官胡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莊俊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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