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4年裁字第272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都市計畫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4年度裁字第02720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彰化縣政府間都市計畫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4年1月21日臺中高等行政法院93年度訴字第54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行政訴訟法第9條規定,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得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所謂人民不限於彰化縣有土地之人民,所謂法律亦不限於都市計畫法,所謂司法功能,難道不包括行政法院之功能?云云。經核,原法院以抗告人所述相對人違反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等相關之都市計畫法規,並未明定人民可依行政訴訟法第9條,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之事項,提起公益訴訟,而以抗告人提起本件訴訟不備起訴要件,裁定駁回其訴,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具體指摘原裁定有何違誤,難認其抗告為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8日
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趙永康
法官鄭淑貞法官黃淑玲法官侯東昇法官林文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2月9日
書記官王褔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