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9日
裁判案由:拘提管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744號抗告人甲○○
號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拘提管收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30日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8年度拘管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進行中,債務人有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第2項之情事者,執行法院始得為拘提、管收之間接執行方法。
二、本件抗告人在原法院聲請意旨略以:抗告人聲請原法院97年度司票字第383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確定後,發現相對人除車牌號碼:00-0000號汽車乙輛外,別無其他財產。嗣經抗告人屢以存證信函、電話通知相對人履行義務,相對人置之不理,認相對人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有逃匿之虞及妨害債權情事,爰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對相對人拘提、管收云云。惟查,抗告人就其執有前揭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並未聲請強制執行,有原法院98年6月4日宜院瑞文字第0980000451號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3頁),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逕依強制執行法第22條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聲請對相對人為間接執行,無從准許。原法院駁回抗告人拘提、管收之聲請,理由雖有不同,惟結論並無二致,抗告意旨仍執陳詞,請求廢棄,仍應認抗告無理由。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9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詹文馨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0日
書記官林初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