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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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鄭鈺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葉香玉 間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
國108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
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中壢簡易庭法 官 劉哲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