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壢小字第2155號
原 告 楊惠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被告完整名稱或足供特
定被告身分之資訊,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起訴,應以訴
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
,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經查,原告提出之起訴狀之被告記載為「尚未知」,顯未表
明被告為何人,依上揭規定,原告起訴於法不合,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原告主張受詐欺而對訴外人 陳珮珊 提起刑事告訴,經臺灣桃
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19220處分書為不起
訴處分,經原告聲請再議後,並經臺灣高等檢察署以108年
度上聲議字第7292號處分書駁回再議聲請。原告既於前開案
件中主張係受Line暱稱「 楊智傑 」之人詐欺,應得就此部分
另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檢察署提出告訴,附此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5日
書記官郭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