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5年度士簡字第129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
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107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甲○○違反不得僱用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從事未經許可之工
作規定,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無犯罪紀錄,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
卷可佐,因一時失慮違反規定僱用大陸地區人民,犯罪後坦
承犯行之態度,以及本件所生對台灣地區人民勞動機會之侵
害程度,本件僱用人數為1人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蘇嫊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7  日
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83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4款或第5款規定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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