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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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審簡字第104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2年度審簡字第104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珏孝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偵字第4485號),本院內湖簡易庭認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102年度湖簡字第481號),移由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102年度審易字第2181號),本院當庭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陳珏孝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另就證據部分補充:被告陳珏孝於本院準備程序時所為自白(本院民國102年12月23日準備程序筆錄第3頁參照)。
二、查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是核被告陳珏孝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明知毒品危害社會安全,且易滋生其他犯罪,仍為供己施用,向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阿呆 」之成年人,取得如附表所示第二級毒品並持有之,所為非是,惟念其犯罪後業已坦認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持有毒品之數量(其中僅含微量第二級毒品成分)、時間,本件犯罪所生危害程度,暨其為高中畢業之教育程度,未婚及現從事廣告業務工作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第二級毒品,不論屬於被告與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
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
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李宛玲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附錄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物品名稱│數量│鑑驗結果│備註│出處│├────┼────┼────┼────┼──────┤│紅色液體│33瓶(驗│檢出微量│「微量」│內政部警政署│││餘重量共│第二級毒│係指純度│刑事警察局10│││約187.54│品3,4-亞│未達1%│2年6月26日│││公克)│甲基雙氧││刑鑑字102005││││甲基安非││8679號鑑定書││││他命││(偵卷第262││││││至263頁)│└────┴────┴────┴────┴──────┘

歷審裁判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湖簡 字第 481 號(102.12.02)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審易 字第 2181 號(102.12.23)
  •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2 年度 審簡 字第 1046 號判決(102.12.31)【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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