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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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單禁沒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單禁沒字第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他字第5792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4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民國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台中朝聖行旅(聲請書誤載為朝聖商旅,應予更正)路邊,查獲扣得不詳之人掉落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屬違禁物,因查無涉嫌人,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於113年1月26日17時8分許,在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台中朝聖行旅路邊,查獲扣得不詳之人掉落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3包,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3年7月3日以113年度他字第5792號簽結在案等情,業經本院核閱前開卷宗屬實。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600號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在卷可稽(見他字卷第27頁),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列之第一級毒品,為違禁物,揆諸前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如附表所示第一級毒品之外包裝袋、殘渣袋,無論依何方式分離均會有極微量毒品殘留,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即應整體視為第一級毒品,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所耗損之第一級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張雅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佳莉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附表編號扣押物品名稱及數量鑑驗結果1第一級毒品海洛因2包(含外包裝袋2只)1、送驗粉末檢品2包(編號1、2),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2、送驗殘渣袋1只(編號3),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見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113年6月11日調科壹字第11323911600號鑑定書(他字卷第23頁)】2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1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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