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0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0922號異議人即債務人 夏于婷 上異議人即債務人夏于婷因債權人 許添財 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異議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13年11月8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13年11月18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而異議人遲至民國113年12月20日始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已逾20日之法定異議期間,依上開說明,應予駁回異議。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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