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8號原告 康季妍 被告 簡蔓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112年度金簡上字第14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陳建宇法官林皇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佳蔚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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