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監宣字第6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監宣字第630號聲請人甲OO代理人 林世民 律師相對人乙OO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應增列聲請人之代理人林世民律師、送達代收人 任庭儀 、住○○市○區○○路0段000號6樓之5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漏載,為顯然之錯誤,應予更正補充記載。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