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3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46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4635號債權人 陳品蓁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楊育霖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楊育霖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兩造並無僱傭關係,欠缺向債務人楊育霖請求給付之依據,故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柔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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