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36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4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36088號債權人黄 川瑋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永清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1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㈠確認債權人姓名究為「黄」川瑋或「黃」川瑋,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釋明文件。(如:身分證影本)㈡確認債務人陳永清身分證字號「CZ0000000000」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㈢陳報債務人陳永清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債務人陳永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㈣確認本件有無請求利息?如有,則利息為何?」,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4年1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