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度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除字第3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6年度除字第3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0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6年5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陳弘能┌──────────────────────────────────────────────────────┐│支票附表:96年度除字第3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1│ 劉明誠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臺│95年12月16日│200,000元│AT0000000│││││東分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書記官陳俊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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