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10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一○六三號
聲請人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零陸佰玖拾柒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八二五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林逸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一萬零二百九十三元││├─────────────┼─────────────┼──────────┤│郵票費用│二百六十八元│退還郵票七十二元│├─────────────┼─────────────┼──────────┤│本件程序費用│一百三十六元││├─────────────┼─────────────┼──────────┤│共計│一萬零六百九十七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