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婚姻成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訴字第170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婚姻成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7日
書記官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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