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655號
聲請人系理 瓦諾 即法商巴比詩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法定代理人系理瓦諾上列聲請人呈報清算人事件,未依公司法第326條、第327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一、財產目錄。
二、清算人就任後,三次以上於日報刊登公告,催告債權人於三個月內申報債權之證明文件。爰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規定,命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之,逾期即駁回其聲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傅中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葉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