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33號聲請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上列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受安置人蕭○○(基本年籍資料詳卷)自民國95年10月13日17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法官蔡惠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陳俐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