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司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司字第4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司字第469號聲請人 劉林秀鶴逸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代理人 廖芳萱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報相對人逸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原告聲請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應徵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合新台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陶亞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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