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催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催字第33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催字第336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正確之發票人(止付通知書中為明光食品有限公司,聲請狀上為甲○○)。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
書記官周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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