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家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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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家聲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家聲字第545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曾月娟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聲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本院95年度繼字第1209號、95年度繼字第1438號卷內文書。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林寶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