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4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二號
原告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戊○○
乙○○被告丙○○
身分被告丁○○住台
身分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六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蔡孟珊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魏安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