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消債更字第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更字第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嘉豪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或陳述,則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寶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書記官何伊羚附表:
一、聲請人於聲請狀記載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然據聲請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記載,金融機構與非金融機構債務總額為2,849,
360元(計算式:2,213,381+69,000+6,000+123,310+437,669=2,849,360),縱計入聲請人主張「跟朋友借款200,000元」,亦僅3,049,360元,請陳報聲請人之債權人現存實際債權數額,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二、釋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之工作地並提出薪資證明及在職證明(例如:薪資單、收入切結書)。及聲請前2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查詢清單、迄今所有金融機構及郵局之帳戶存摺明細資料。
三、每月本人生活必要支出之明細及證明文件(應包含但不限於:房屋租賃契約書、水電費、保險費)。
四、請提出所有以聲請人及其子女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有效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用繳納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五、先行簡略說明並提出清償債務計畫為何(即更生方案)。
六、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