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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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審訴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訴字第13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安居具保人顏如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59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顏如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顏如松因被告賴安居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3年7月21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嗣審理中被告已因逃匿而經本院發布通緝在案,再此前復曾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及具保人且均未到庭,此有本院通緝書、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謝枚霏法官蔡榮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宜亭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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