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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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18號再審原告 阮嘉慶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何淑媛 間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一)再審原告對於民國104年5月28日本院103年度簡上字第
204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萬捌仟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二)再審原告未於以電子傳送方式傳送之再審訴狀上簽名或蓋章,應補正經再審原告簽章之再審訴狀。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f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9日
書記官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