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6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627號原告行家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家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永磐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貳佰貳拾貳萬陸仟陸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叁仟零柒拾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貳萬貳仟伍佰柒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5日
書記官吳旻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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