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連江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8號受裁定人即原告聖育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嬌娥 上列受裁定人即原告與被告連江縣立介壽國民中小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貳拾萬參仟零肆拾捌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70萬9,8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萬3,04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民事庭法官李建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陳建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