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拍字第31號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邱俊偉 相對人 李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於民國107年2月5日將其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11,310,000元、540,000元之第一順位、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並於107年8月31日於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增加設定如附表二所示不動產,擔保其本人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契約,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2月1日,債務清償日期各別訂明於契約內,並經地政機關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二)嗣相對人即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如該附表所示之各筆金額,並均約定利息及違約金,其借款期間各如附表三所示,另約定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以書面通知借款人後,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全部償還,並加付違約金。詎借款人未依約繳納本息,除尚欠如附表三所示之本金外,尚有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依上開約定,其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語。
三、聲請人所陳上情,業據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借款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催告函暨雙掛號回執等影本為證。
四、本院於109年2月18日函請債務人就現存債權額表示意見,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一、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二、當事人或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一: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華夏││264││2116.2│10000分之357││└─┴───┴────┴───┴──┴────┴─┴──────┴──────┴──────┘┌─┬──┬────┬────┬────┬───────────────┬────┬────────┐││││││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主要用途├────────┬──────┤││││││││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要│││││建號│基地坐落│建物門牌│主要建材││建築材料及用││備考│││││││合計│途│範圍│││號││││房屋層數│││││││││││││││├─┼──┼────┼────┼────┼────────┼──────┼────┼────────┤│1│633│同上土地│苗栗縣頭│一般廠庫│第二層:156.34│雨遮:17.54│全部│含共同使用華夏段││││華夏段26│份市田寮│、鋼筋混│合計:156.34│││660建號之應有部││││4地號│里15鄰北│凝土造││││分。│││││田街9巷││││││││││1號2樓││││││└─┴──┴────┴────┴────┴────────┴──────┴────┴────────┘附表二: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1│苗栗縣│頭份市│華夏││264-1││32.95│10000分之357││└─┴───┴────┴───┴──┴────┴─┴──────┴───────┴─────┘附表三:
┌──┬───────┬────────┬──────┬────────┬────────┐│編號│初貸日│借款期間│借款金額│違約日│尚欠本金│││(民國)│(民國)│(新台幣)│(民國)│(新台幣)│├──┼───────┼────────┼──────┼────────┼────────┤│1│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至│8,370,000元│108年11月12日│8,265,366元││││137年2月12日││││├──┼───────┼────────┼──────┼────────┼────────┤│2│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至│1,050,000元│108年11月12日│907,846元││││117年2月12日││││├──┼───────┼────────┼──────┼────────┼────────┤│3│107年2月12日│107年2月12日至│450,000元│108年11月12日│418,244元││││127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