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21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蘇武田被告陳聰賜被告陳偉傑前列三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陳文欽 律師被告 張智政 選任辯護人 林清漢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蘇武田、陳聰賜、陳偉傑、張智政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五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蘇武田、陳聰賜、陳偉傑、張智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1月5日執行羈押、另裁定自100年2月5日延長羈押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四人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參以被告四人前曾頻繁搭機入出境,有入出境資料及出入境對照表可參,且本案被告四人所犯係運輸第一級毒品之重罪,可預期渠等為規避將來重罪刑罰之執行,致妨礙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大為增加,而有逃匿之虞,為確保國家審判、刑罰權之實現與社會公共利益,被告四人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主文所示之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羅郁棣法官蔡孟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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