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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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04號上訴人 李宏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啟鴻 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0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林左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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