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95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蔡政諺 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淑貞 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訴:
一、提出彰化縣○○市○○段000地號土地、490建號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全部、含他項權利證明)及異動索引,以上資料均不可遮掩。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41萬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4758元,請如期繳納。
三、按被告人數提供起訴狀繕本。
四、查報台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218號民事判決確定否?(補確定證明書影本)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