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消債更字第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消債更字第75號債務人 蔡育騰 代理人 王漢 律師( 法扶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昱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陳玉珮附表:
㈠補繳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4,000元(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
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含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原本到院(勿用影本代替)。
㈢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
㈣提出聲請人蔡育騰本人及受扶養義務人 蔡冠曄蔡楊 金草於郵
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聲請前二年(自民國109年9月22日起)完整影本(需附完整之存摺封面及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㈤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
所有以聲請人蔡育騰、受扶養義務人蔡冠曄、蔡 楊金草 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含人壽保單及儲蓄險、投資性保單),及提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保單質借情形,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若終止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為若干?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㈥陳報聲請人蔡育騰本人及受扶養人蔡冠曄、 蔡楊金草 是否有領
取保險金、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聲請人主張扶養蔡冠曄、蔡楊金草,請提出蔡冠曄、蔡楊金草
之扶養義務人三人之姓名及戶籍謄本。㈧聲請人是否有為期貨、美金、股票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
並提出投資交易明細及投資證明文件,陳報所投資之基金淨值,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目前持有之股票種類、股數及其現值與相關證明文件。
㈨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現金、汽機車、金銀飾品等
),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影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㈩提出受扶養義務人蔡冠曄、蔡楊金草之109、110年度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提聲請人本人、配偶、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併說明有無受子女扶養之情形?請據實提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
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依聲請人於聲請
調解時主張每月收入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每月必要支出為17,076元、扶養父、母每月支出各4,500元,則聲請人每月之收入20,000元已不足每月支出之費用26,076元,如何有餘裕之金錢能按月履行更生方案?】?二年內普通債權人分配總額為何?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列式方式分項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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