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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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444號上訴人 周玉惠 被上訴人 朱維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9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萬6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45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0月6日
書記官張宏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