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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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24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00000000Z.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緝字第686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蔡川富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