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70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莊晉源上列被告因定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21日所為之刑事裁定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罪名欄內應補列「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99年度訴字第1294、1320號被告莊晉源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所犯17罪,與本院99年度交訴字第34號公共危險等案件、99年度訴字第1372號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判處之罪刑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中99年度訴字第1294、1320號被告係經判處17項罪名確定,而本件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編號宣告刑欄及犯罪日期欄內已分別記載「⑰有期徒刑1年2月」及「⑰99年4月11日」,惟附表編號罪名欄卻漏列「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因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書記官陳秀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