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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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669號債權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秋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債權讓與合法通知債務人之證明(如存證信函及其回執)。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3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