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補字第4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補字第468號
原   告  陳淑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金燕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
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余欣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書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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