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4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二二號
公訴人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基金
出入境具保人王其恕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王基金等偽造文書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其恕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其恕因被告王基金偽造文書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一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黃潔茹法官姜麗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