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度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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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易字第9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九九三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二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行審判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法官朱嘉川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