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四九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即受刑人)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九三號),聲請撤銷該案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三二三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三十日以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併科罰金新台幣二萬元,緩刑二年,並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確定在案。茲因受刑人於上開緩刑前即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以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三五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並於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確定,因認有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等語。
二、本院經核卷附受刑人所犯上述二案件之判決書,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莊明達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玉瓊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