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8年基勞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原告乙○○被告順郁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依卷附被告公司登記表所載係設於臺北市○○區○○街○○巷○○號3樓,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3月9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