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智強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善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易字第49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易字第四九九一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智強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魏式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善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