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23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39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8年度執聲字第20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伍月。
理由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趙春碧
法官賴恭利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郭振祥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執刑中)│施用第一級(執刑中)│施用第一級(執刑中)│├──────────┼────────────┼────────────┼────────────┤│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9月││││撤銷改判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97.4.12│97.2.12│97.7.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毒偵字第││年度案號│2249號│2003號│4346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02號│97年度訴字第2729號│97年度訴字第3795號││實├────────┼────────────┼────────────┼────────────┤│審│判決日期│97.7.31│97.8.21│97.10.8│├─┼────────┼────────────┼────────────┼────────────┤│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7年度訴字第2202號│97年度訴字第2729號│97年度訴字第3795號│││││(98台非字第49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7.9.04│97.9.15│97.10.27│││││(98.3.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否│否│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14203號(98執更1700號)│14827號(98執更1700號)│16435號(98執更17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5││├──────────┼────────────┼────────────┼────────────┤│罪名│詐欺(執刑中)│竊盜(執刑中)│││││││├──────────┼────────────┼────────────┼────────────┤│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96.7.24至96.7.25│97.5.2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28596號│1792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實├────────┼────────────┼────────────┼────────────┤│審│判決日期│98.1.15│98.9.24││├─┼────────┼────────────┼────────────┼────────────┤│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8年度中簡字第9號│98年度上訴字第1292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8.2.23│98.9.2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是│否│││件││││├──────────┼────────────┼────────────┼────────────┤│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是│││││││├──────────┼────────────┼────────────┼────────────┤│備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3096號(98執更1700號)│1443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