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度審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審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審聲字第193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七年度執聲字第六九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應依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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